「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,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,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,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」
參考附件3-身分揭露表參考範例-a事前揭露.docx
參考附件4-身分揭露表參考範例-b事後公開.docx